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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石环保监察罚字﹝2020﹞0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条第1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条第2款
    行政处罚内容 该单位十日内完成整改,且属于两年内首次环境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京环发〔2020〕7号)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6
    决定机关 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