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石环保监察罚字﹝2020﹞03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条第1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条第2款 |
| 行政处罚内容 | 该单位十日内完成整改,且属于两年内首次环境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京环发〔2020〕7号)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16 |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