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临财罚字[2022]第20000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财罚[2022]第1号当事人:临海市供销烟花有限公司根据临海市财政局《财政检查通知书》(临财会检〔2021〕第3号),检查组于2021年12月1日开始对临海市供销烟花有限公司(下称你公司)2016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15日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及会计报告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会计核算内容不真实、不完整,存在变造会计资料和财务报告等行为,具体如下:一、2020年4月15日第8号凭证借:现金1564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5485.15元、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54.85元;2020年8月10日第1号凭证借:现金6605元,贷:主营业务收入6539.60元、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65.40元等凭证,主营业务收入未完全按照公司实际销售情况确认。二、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未按实际支出全部反映,如2020年1月31日第2号凭证(对内账套)业务招待费146300元、汽车费用4725元以白条支出在对内账套上反映,对外账套上无记录。三、公司设置内外账套进行会计核算,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收支状况,如201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对外账套的期末数资产合计为10090464.36元,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本年累计数为3137395.39元;201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对内账套的期末数资产合计为10571056.59元,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本年累计数为负50116.29元。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财政检查询问笔录;(3)财政检查情况征求意见书;(4)《临海市审计局关于临海市供销烟花有限公司变造会计资料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证据为凭。按照法定程序,我局于2022年1月21日对你公司作行政处罚立案,并于2022年3月1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对我局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鉴于你公司能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并对相关问题已作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你公司处以一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你公司处以一万元罚款并予以通报。综合上述处罚,临海市财政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二万元罚款并予以通报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临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非税收入结算专户,电子缴款单详见附件。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附件:电子缴款帐号临海市财政局2022年3月14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15 |
决定机关 | 临海市财政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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