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临自然资规罚字[2021]第20001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7
    行政处罚内容 临海市供销烟花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临海市蚕种场土地1147.00平方米用于道路建设。经实地踏勘,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水田。经对照临海市括苍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批先建、非法占地事实。以上事实有案件现场照片、当事人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用地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确认证明等证据证实。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2021〕239号),于同日送达临海市供销烟花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临海市供销烟花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1147.00平方米退还给临海市蚕种场集体;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47.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罚款每平方米9元,合计人民币10323.00元。上述罚款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和临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按规定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4
    决定机关 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