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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临沧市双江湾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16635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0925民初375号
    案号 (2020)云0925执1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0-07-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沧市双江湾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波借款本金人民币691396元。 二、被告临沧市双江湾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借款金额应承担利息,利息以691396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本金之日止。 三、被告临沧市双江湾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给付原告田波律师费15000元。 四、驳回原告田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68元,由被告临沧市双江湾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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