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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大世界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8****65X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3民初681号
    案号 (2019)粤03执恢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9
    发布日期 2020-03-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景阳归还借款本金290,257,6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2月1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景阳支付律师费10万元; 三、原告孙景阳有权就深圳市生元农机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的30套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的第一、二项的债权; 四、原告孙景阳有权就深圳市新龙达南深企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保洁路的7栋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的第一、二项的债权; 五、被告深圳市大世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大世界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生元农机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龙达南深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正盛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大世界家居有限公司、深圳市大世界石材有限公司、徐金贵、方月珠对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孙景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67000元,由原告孙景阳负担267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大世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大世界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生元农机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龙达南深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正盛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大世界家居有限公司、深圳市大世界石材有限公司、徐金贵、方月珠负担1900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大世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大世界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生元农机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龙达南深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正盛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大世界家居有限公司、深圳市大世界石材有限公司、徐金贵、方月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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