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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天润五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001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11民初90号
    案号 (2020)湘0111执43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日期 2020-12-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苏莎与被告湖南天润五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自2019年7月31日解除; 二、被告湖南天润五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苏莎购房款及各项税费2 889 889元,并以2 889 88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的标准支付原告苏莎自2017年1月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截止2019年9月30日的利息为470 531.7元); 三、被告湖南天润五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苏莎违约金100 000元及律师费80 000元; 四、驳回原告苏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 161.5元,由被告湖南天润五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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