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天润五晟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8001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11民初90号 |
案号 | (2020)湘0111执43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原告苏莎与被告湖南天润五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自2019年7月31日解除; 二、被告湖南天润五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苏莎购房款及各项税费2 889 889元,并以2 889 88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的标准支付原告苏莎自2017年1月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截止2019年9月30日的利息为470 531.7元); 三、被告湖南天润五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苏莎违约金100 000元及律师费80 000元; 四、驳回原告苏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 161.5元,由被告湖南天润五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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