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 [2019] 第02039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单位总承包施工的由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北京百事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北京荣创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坑支护工程专业分包施工的,位于通州区玉桥街道,东南至规划一路,西至规划二路,北至梨园南街的通州区东方厂周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四标段,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人员2019年09月25日08点30分至2019年09月25日09点15分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问题:该工程A4地块的基坑的开挖深度为16.5m至16.7m,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附件2第一条的规定,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支护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因此该基坑支护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该基坑的上部2.9m采用土钉墙支护,下部采用桩锚支护。该工程的基坑支护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北京荣创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该工程基坑支护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该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了该公司技术负责人和你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审核及该工程监理单位北京百事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查,且加盖有该公司和你单位的公章及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印章。你单位于2019年02月24日组织了专家论证会对该基坑支护工程进行了论证,专家论证结论为通过。现场检查时,该A4地块A-4-5#住宅楼部位的基坑已开挖完毕,你单位施工人员正在该基坑内进行A-4-5#住宅楼的CFG桩的施工,基坑尚未回填。按照《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第11.1.1条的规定,“基坑开挖完毕后,应组织验收”。该基坑支护工程应该进行验收。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该基坑支护工程属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你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截至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该危大工程进行验收。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使得该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质量得不到有效把控,进而可能影响到该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行政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你单位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21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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