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 [2019] 第02015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9年6月1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你单位施工的位于延庆区延庆镇小营村的北京市冰上项目训练基地1标段(综合馆)工程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4.14条的规定:“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水平距离不应大于6m。”实际现场南侧2-20轴用于幕墙施工的落地扣件式满堂脚手架首层未设置连墙件,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4.14条的规定。2.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8.4条的规定:“满堂脚手架应在架体外侧四周及内部纵、横向每6m至8m由底至顶设置连续竖向剪刀撑。当架体搭设高度在8m以下时,应在架顶部设置连续水平剪刀撑;当架体搭设高度在8m及以上时,应在架体底部、顶部及竖向间隔不超过8m分别设置连续水平剪刀撑。水平剪刀撑宜在竖向剪刀撑斜杆相交平面设置。剪刀撑宽度应为6m~8m。”实际现场南侧2-20轴用于幕墙施工的落地扣件式满堂脚手架架体外侧局部未设剪刀撑,违反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8.4条的规定。3.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4.17条的规定:“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实际现场L区东南侧双排开口型扣件脚手架两端未设置横向斜撑,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4.17条的规定,该条文为强制性条文。施工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施工单位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承认。北京市冰上项目训练基地1标段(综合馆)工程,由北京市体育局建设、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目前该工程正在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
行政处罚内容 | 给予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处2000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05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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