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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 [2018] 第0104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单位最近一次于2012年11月28日取得编号为CY-A-5949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二级,有效期至2015年9月16日。你单位开发建设的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54号楼111室项目名称为园景阁,于2003年9月23日领取了编号00(建)2003?2412的园景阁小区二期A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于同年进行销售。2004年11月5日你单位对园景阁小区二期A区16#楼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并于2004年12月30日进行了产权登记,登记为通州区云景东路15号16幢号楼,建筑面积2715.3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京房权证通国字第0426339号。2017年4月5日,你单位与史XX就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54号楼111室房屋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并收取购房意向认筹金20000元整。购房意向书中的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54号楼111室房屋,就是京房权证通国字第0426339号中登记的通州区云景东路15号16幢号楼未售出的房屋。你单位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到期后,仍与他人签订购房意向书并收取购房意向认筹金,该行为已构成无资质开发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你单位停止开发经营业务,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处65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04
    决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