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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马鞍山市民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55498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504执1752号
    案号 (2018)皖0504执恢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2
    发布日期 2019-06-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笃传武、赵宏妹尚欠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借款本金1498499.23元、利息65869.21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15日,自2017年6月1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被告笃传武、赵宏妹还清借款之日止),律师代理费用60000元,以上合计1624368.44元,由笃传武、赵宏妹于2017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 二、马鞍山市民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笃传武、赵宏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笃传武、赵宏妹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则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有权就笃传武、赵宏妹尚未清偿的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具体以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系统记载欠付金额为准)及律师代理费60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有权就该全部款项以被告马鞍山市民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向机新村6-6、6-7、6-8、6-9号房产以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19590元已减半收取计9795元,由被告笃传武、赵宏妹、马鞍山市民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民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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