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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闽保监罚〔2018〕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认为,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处以13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处以6.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综上,我局决定对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处以19.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23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