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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航空观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508****21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04民初6081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210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07-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航空观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众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团费308462元;二、被告广东航空观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众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上述欠款的利息(以30846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计至款项清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北京众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963元、保全费2062元,均由被告广东航空观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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