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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柯综执罚决〔2020〕008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浙江龙德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柯桥区规划国土开发区(园区)联席会议纪要(2020年第1期)、《工业企业违建厂房规划许可补办审查意见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被处罚人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6940133元5%的罚款,即人民币捌拾肆万柒仟零柒元整(847007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7
    决定机关 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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