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税稽罚[2019]80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龙德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1)违法事实:帐外收入未入财务帐检查过程中,在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洪福利的办公室电脑中发现一份龙德热电废钢材明细表,内容为2016年5月—2018年1月19日的废铁收入,价税合计为400739.50-押金收入2000元=398739.50元,经询问洪福利,此收入为公司日常建设与清理时的废铁收入。同时发现一份食堂餐费收入,时间为2017年7月-2018年3月,价税合计为123570.10元。经询问洪福利,此收入为公司外包建设时,收取外来人员的餐费收入,以上二项应作销售收入,其中废铁金额为:340802.98元,餐费金额为116575.56元,经统计,应补增值税57936.52+6994.54=64931.06元,涉及应纳所得税,2016年度为:102812.39元,2017年度为:(226964.95+101127.35)=328092.30元,2018年度为:(11025.64+15448.21)=26473.85元,涉及2018年度,企业自行调整。(2)工程款收入在其他应付款帐面上未申报纳税在该公司的财务帐上,其他应付款科目中,2013年3月19日,收到绍兴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149300.00元,2013年4月22日,收到绍兴县滨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1170000.00元,2014年1月22日,收到绍兴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849000元,经询问洪福利,在公司初建时,根据柯桥区政府要求,公司与绍兴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滨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三方共建的填埋场,存放烂泥,此项收入为其他二家付给该公司的工程款,此收入应在收到此款项时,入帐营业外收入,并计利润。以上2013年并利为:2319300元,2014年并利为:849000元,以上合计并利为3168300元。(3)固定资产未清理结转待处理财产损溢无依据(A)在2016年12月30日0036凭证中,该企业收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补助收入815.04万元,已在0247凭证中2016年入帐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5337400元,余额2813000元,无依据结转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不符合税收法规,应入帐营业外收入,并计利润。(B)在2016年12月30日0248凭证中,无依据结转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8387637.66-2813000=5574637.66元,此不符合税收法规,应并计利润。此固定资产在2014年7月31日原始录入为8661208.36元(0157号),在2014年12月31日(0206)凭证,增加原值1353147.75元,到2016年12月停用时,净值为8387637.66元。在2018年03月25日,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布置的企业自查时,已转出发票未到的后置机配套设备1200000元(详见2018年03月25日企业自查报告),此设备配套购入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0206)凭证,此项应并计利润为:5574637.66-1200000=4374637.66元。(A)、(B)合计并利为7187637.66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该企业帐外收入处70%的罚款,涉及增值税罚款45451.74元,涉及帐外所得税罚款74864.69元,涉及城建税2272.59元,共计122589.02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11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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