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烟牟市监处字〔2020〕5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违法广告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864元;对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没有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违法行为,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综上合计罚款人民币386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09 |
决定机关 |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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