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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溧阳市国忠特种水产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8179****831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481执424号
    案号 (2018)苏0481执恢6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6
    发布日期 2019-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苗国忠、殷秀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支付本息417472.7元及以4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1138%计算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9000元;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有权对被告梁春柏、赵云琴座落于溧阳市南渡镇春晖路201号1幢5-502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531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溧阳市国忠特种水产养殖场对被告苗国忠、殷秀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负担1.5元,由五被告负担37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35元。(本案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0471111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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