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43009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204民初2316号 |
案号 | (2020)桂0204执恢3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业海、柳州市林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原告张华偿还借款本金13667618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1640114.16元;从2016年1月1日起支付的利息以13667618元为本金,月利率按照1%计算,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二、被告梁业海、柳州市林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张华支付律师费348000元。 三、被告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官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易对上述第一项判项中被告梁业海、柳州市林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偿还责任负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646元,公告费17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396元(原告已预交120046元,被告柳州市林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公告费350元),均由被告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官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易、梁业海、柳州市林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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