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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卫职罚〔202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新昌县永达包装有限公司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新昌县张氏骨伤医院要求的时间安排舒某某、李某某、董某某三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复查。上述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新昌县卫生监督所(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孝行路358号)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缴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1
    决定机关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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