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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公(北)行罚决字[2019]506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省桐庐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3月26日15时,城北派出所民警在对桐庐县桐君街道洋塘路xx号浙江省桐庐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报警装置等技术防范设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桐庐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桐庐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26
    决定机关 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