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桐城法罚字【2018】第810014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省桐庐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建造的新发酵车间位于桐庐县城洋塘路311号。新发酵车间为钢结构,两层,于2014年4月建造,2014年12月完工,目前已投入使用。根据***出具的编号为桐测字201604第026号《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新发酵车间的建筑面积为554.94平方米。根据***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新发酵车间的评估造价为21.09万元。对于以上建设行为,当事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该建设行为未经审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侵害了城市规划许可法律制度,影响了城市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零伍佰肆拾伍元整(210900元×5%=10545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桐庐县财政局财政资金专户,账号:20100000363422600001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28 |
决定机关 | 县城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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