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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焦作凯莱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建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9235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802民初297号
    案号 (2016)豫0802执13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3
    发布日期 2016-11-0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作凯莱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焦作市粮食局支付欠款本金203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8月6日止,以26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以2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以22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以22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以213万元为基数;2015年8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203万元为基数计算;上述违约金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焦作市粮食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601元,由被告焦作凯莱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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