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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税三稽罚[2019]681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微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从淘宝“八鹰家居旗舰店”采购陶瓷温酒壶,取得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厦门分洛贝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开票日期2018年11月14日,发票代码035021800104,号码04112378,货物名称为*非金属矿物制品*陶瓷温酒壶,发票金额43689.32元,税额1310.68元,价税合计45000.00元,该份发票已于当年结转损益。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562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3
    决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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