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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14****61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724民初4410号
    案号 (2019)苏0724执22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4
    发布日期 2019-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少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田恒伟借款本金2616万元及相关借款利息(其中2018年5月17日已偿还本金644万元的利息、同年5月28日已偿还本金300万元的利息、同年6月9日已偿还本金100万元的利息、同年6月27日已偿还本金100万元的利息,均从2018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已偿还之日止;本金2616万元的利息从2018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30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责任保险费20000元,由被告陈少忠、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26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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