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哈锅动力设备安装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1012****045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110民初5102号 |
案号 | (2019)黑0110执恢2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发布日期 | 2019-09-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哈锅动力设备安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郭贵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 192元; 二、被告哈尔滨哈锅动力设备安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郭贵臣垫付工人工资及提成33 000元; 三、被告哈尔滨哈锅动力设备安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郭贵臣工资6 161.40元; 四.被告哈尔滨哈锅动力设备安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郭贵臣待岗生活费23 760元; 五.驳回原告郭贵臣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哈锅动力设备安装公司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郭贵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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