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四环当罚字〔2017〕第GF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超过两天未收集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 |
行政处罚内容 | 四平市环境保护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联)四环当罚字〔2017〕第GF1号四平市劳氏清大德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9时,超过两天未收集黄慧雪口腔产生的医疗废物,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权利,对此,你(你们)未作陈述申辩。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五项,本机关当场决定对其处以警告。当事人签名:营业执照注册号:220300400001958联系地址:四平循环经济示范区电话:执法人员刘伟C00120015陈克伟C001200532017年6月14日…………………………………………………………四平市环境保护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当罚字〔2017〕第GF1号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四平市劳氏清大德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24995-X营业执照注册号:22030040000195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劳国康地址:四平循环经济示范区你(单位)于2017年6月13日时,超过两天未收集黄慧雪口腔产生的医疗废物,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你们)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你们)的陈述申辩(或:对此,你(你们)未作陈述申辩)。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五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环境保护局或者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刘伟C00120015陈克伟C00120053四平市环境保护局(印章)年月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14 |
决定机关 | 四平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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