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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问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89431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蜀民二初字第01020号
    案号 (2016)皖0104执2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9
    发布日期 2017-0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借款本息3102058.78元;二、被告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自2015年4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代为垫付的借款本息3102058.78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吴问国、项书传对上述一、二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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