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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问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89431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25号
    案号 (2015)合高新执字第005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16
    发布日期 2015-07-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前向原告合肥兴利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7886.4元; 二、如被告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足额付款,则须向原告合肥兴利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以307886.4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7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三、原告合肥兴利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6113元,减半收取为3057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227元,由被告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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