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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消)行罚决字〔2021〕02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龙湾区阀门基地小陡村二产安置地D#地块的浙江万华不锈钢有限公司办公楼与生产车间之间搭建简易棚,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的规定,存在占用防火间距3处以下,无法当场改正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浙江万华不锈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持缴款单于十五日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zjzwfw.gov.cn)、支付宝进行缴款支付。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1月1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9
    决定机关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朱良才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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