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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金陵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MA****XM8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2民初3557号
    案号 (2020)皖0202执33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4
    发布日期 2021-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芜湖市港行管理局与被告芜湖金陵医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芜湖市镜湖区狮子山路85号临江小区1#楼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芜湖金陵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并向原告芜湖市港行管理局交还位于芜湖市镜湖区狮子山路85号临江小区1#楼房屋;三、被告芜湖金陵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港航管理局租金446615元,并按合同约定标准继续支付自2020年4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15元,由被告芜湖金陵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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