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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森根比亚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206****231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02民初170号
    案号 (2020)湘0102执81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森根比亚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应玉标保证金500 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500 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应玉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33元,依法减半收取766.5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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