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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森根比亚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206****231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02民初10008号
    案号 (2019)湘0102执43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8
    发布日期 2019-08-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森根比亚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南龙之媒品牌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款623702元; 二、被告湖南森根比亚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南龙之媒品牌传播有限公司支付以欠付的款项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湖南龙之媒品牌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限被告湖南森根比亚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9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347.5元,由被告湖南森根比亚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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