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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拱公(消)行罚决字〔2017〕100002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广银大酒店有限公司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拱墅区上塘路520号1幢一至二十三层的杭州广银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振伟)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2017年7月12日我大队对该单位复查时仍未按要求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设有公共娱乐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广银大酒店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2017年7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18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莫振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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