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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富玉宝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旭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31608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东商初字第00988号
    案号 (2016)浙0703执11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金东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5
    发布日期 2017-01-2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浙江富玉宝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96715.2元,并支付利息36980.01元(利息已算至2015年7月22日,以后利息按《流动资金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王旭东、金柯蕙、洪张、徐思源对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以最高债权额10000000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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