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富玉宝贸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旭东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316087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婺商初字第01149号 |
| 案号 | (2016)浙0702执2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1-05 |
| 发布日期 | 2016-07-17 |
| 已履行 | 157431.76元 |
| 未履行 | 1613463.24元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卢天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沈磊借款129万元及利息112000元【利息已算至2015年3月25日,此后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仍按月利率1.5%支付】。 二、卢天翔、赵超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沈磊借款本金30万元,支付利息68895元【利息已算至2015年3月25日,此后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仍按月利率1.5%支付】。 三、被告卢天翔、赵超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沈磊已支出师代理费8000元。 四、被告卢云来、浙江富玉宝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沈磊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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