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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池州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志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70067****33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5民初126号
    案号 (2017)皖15执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22
    发布日期 2017-05-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金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1500万元自2012年12月8日起、500万元自2013年9月13日起、1000万元自2013年9月17日起,均按年利率15%计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合肥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池州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庆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9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金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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