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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池州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志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5793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贵民二初字第00676号
    案号 (2016)皖1702执9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31
    发布日期 2016-08-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池州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苏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8216474.64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之日止;本金6094065.34元自2015年5月7日起算,本金1926699.4元自2015年7月9日起算,本金12000元自2013年10月1日起算,本金153709.9元自2015年8月20日起算,本金30000元自2013年10月1日起算); 二、驳回原告安徽苏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15元,由被告池州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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