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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池州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志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5793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702民初166号
    案号 (2016)皖1702执8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9
    发布日期 2016-08-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池州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万青支付截至2015年5月15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4961.52元(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5月15日的违约金以55005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利率计算);之后的违约金自2015年5月16日起以55005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9元,减半收取719.5元,由被告池州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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