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义执法行罚字[2017]第0976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义乌市兴宗早餐店燃气用户违规方式使用气瓶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义乌市兴宗早餐店 燃气用户违规方式使用气瓶 2017年10月31日,当事人义乌市兴宗早餐店在使用液化燃气时,将一只燃气瓶放在义乌市苏溪镇齐山楼村新村2幢1-09号门口,致使燃气瓶在太阳下暴晒,于当日10时05分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我局责令整改,当事人已将燃气瓶搬进店内使用。 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15 |
决定机关 | 市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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