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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义执法行罚字[2017]第097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义乌市兴宗早餐店燃气用户违规方式使用气瓶案
    行政处罚内容 义乌市兴宗早餐店 燃气用户违规方式使用气瓶 2017年10月31日,当事人义乌市兴宗早餐店在使用液化燃气时,将一只燃气瓶放在义乌市苏溪镇齐山楼村新村2幢1-09号门口,致使燃气瓶在太阳下暴晒,于当日10时05分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我局责令整改,当事人已将燃气瓶搬进店内使用。 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15
    决定机关 市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