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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德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59****720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93民初973号
    案号 (2020)辽0293执7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泰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园区支行借款本金3599481.5元及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按照年利率6.96%的标准计算,罚息及复利均按照年利率6.96%加收50%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02558.9元);二、被告大连德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波、高君、田欣荣在本判决第一项给付款项的范围内向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园区支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16元,减半收取计18208元,由被告大连泰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园区支行已预交,被告大连泰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执行时一并给付)。被告大连德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波、高君、田欣荣对上述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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