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安市岱岳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90086****32X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902执352号 |
案号 | (2021)鲁0902执恢4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截止至2019年6月1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169294.89元;二、被告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2019年6月1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被告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就被告泰安市岱岳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泰土国用(2010)第D-0204、0192、0271号]及房产[泰房权证泰字第121420、165863号]在最高本金余额800万元的范围内就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邵良军、王冬梅对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本金余额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邵良军、王冬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64.66元、保全费5000元,由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泰安市岱岳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邵良军、王冬梅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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