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衡环罚【2019】2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04
    决定机关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