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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润恒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457****089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14民初10900号
    案号 (2021)辽0114执29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日期 2021-06-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盼盼、胡锡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贷款本金89866.9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9489.02元(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3月21日); 二、被告金盼盼、胡锡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贷款本金89866.98的利息、罚息、复利(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罚息、复利标准执行); 三、被告沈阳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至案涉房屋完成正式抵押登记手续时止),被告沈阳润恒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享有对被告金盼盼、胡锡梧追偿的权利; 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4元,保全费1014元,由被告金盼盼、胡锡梧、被告沈阳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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