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合税二稽罚﹝2021﹞3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票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由于你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违规受让上述案涉发票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能够配合税务机关调查认错态度端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即处罚款1万元。_x000D_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_x000D_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_x000D__x000D_附件:本文书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_x000D__x000D_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_x000D_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01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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