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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61****48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11民初16390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27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5
    发布日期 2021-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亮娣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61090元,并支付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以16109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日止);二、被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亮娣商贸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用45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亮娣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合肥亮娣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何建章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9元,由被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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