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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普公(消)行罚决字〔2017〕00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凯虹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凯虹广场分公司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浙江凯虹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凯虹广场分公司四层楼梯间前室防火门被擅自拆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百七十四条,决定给予浙江凯虹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凯虹广场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区建设银行(账户名:舟山市普陀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账号33001706127058306003)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舟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普陀区大队 2017年6月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01
    决定机关 舟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普陀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丁晓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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