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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瑞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44591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11民初16号
    案号 (2017)皖0111执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1
    发布日期 2017-10-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波市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乐家努借款本金130万元以及利息、违约金(1、利息计算方式:其中截止到2015年4月30日利息为612282.42元,2015年5月1日起的利息则以1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违约金计算方式:截止到2015年4月30日时违约金为607800元,2015年5月1日起的违约金则以13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宁波市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乐家努诉讼费损失19965元; 三、如被告宁波市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务,由被告宁波市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以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四、驳回原告乐家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560元减半收取为4978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4780元,由原告乐家努负担14000元,被告宁波市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被告宁波市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负担44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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