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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道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6374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1202民初2627号
    案号 (2017)鄂1202执3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安法庭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25
    发布日期 2017-09-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道国偿还原告徐游正借款本金1360000元,承担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从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止)299200元,合计1659200元。此款定于被告李道国在2016年11月30日付300000元,2017年1月17日支付300000元,余款1059200元在2017年7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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