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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道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6374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004号
    案号 (2016)鄂1202执3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安法庭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5
    发布日期 2016-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咸安区金石票务中心机票款41130元,此款定于被告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在2015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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