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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道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6374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285号
    案号 (2016)鄂1202执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民三庭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0
    发布日期 2016-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阳光电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区基金办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507000元,二项合计人民币350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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