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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安市中南电机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茂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76069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宁民初字第495号
    案号 (2015)宁执字第007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12
    发布日期 2016-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安市鑫茂冷轧硅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14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和复利)(截至2015年5月14日为2205939元,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二、被告福安市鑫茂冷轧硅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100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有权在人民币4644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以被告福安市鑫茂冷轧硅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安市湾坞镇工贸集中区被告福安市鑫茂冷轧硅钢有限公司冲压车间内的罩式退火炉、空压机、650酸洗线等共计576台(套)机器设备(详见附件一,登记编号:35098113062_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对被告福安市鑫茂冷轧硅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债务优先受偿;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有权在人民币9056.56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以被告邢台隆辉冷轧硅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南路300号(1号房1至2层,2号房1层,3号房1层,4号房1至2层,5号房1至2层)房地产[房屋他项权证:邢房他证桥西字第123752号,土地他项权证:邢市他项(2013)第24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对被告福安市鑫茂冷轧硅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债务优先受偿。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有权在人民币9419.9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以被告福建铭可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安市湾坞镇半屿村B地块、C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福安市他项2013第007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对被告福安市鑫茂冷轧硅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债务优先受偿。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被告万鼎硅钢集团有限公司、福安市中南电机电器有限公司分别在人民币6.6亿元的最高限额内对被告福安市鑫茂冷轧硅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被告刘茂见、温丽梅、占顺兴、刘茂梅分别在人民币6.017亿元的最高限额内对被告福安市鑫茂冷轧硅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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